公司单方解约不能随心所欲
发布时间:2026-10-14来源:中国劳动保障报
张某于2025年7月8日入职某公司。2026年1月26日08:02,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经理发送“我明天就不来上班了”,人事经理答复“可以”。但同日16:57,公司通过企业微信群发送对张某的处理决定,载明因张某在男厕吸烟,严重违反公司规定,造成重大安全隐患,公司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。
2026年2月26日,张某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并支付赔偿金23000元。
据查,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制定《关于员工安全行为规范奖惩办法》。该《奖惩办法》规定,员工在指定吸烟点之外(包括在厂区内车间外)吸烟的,取消当月绩效工资,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。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《奖惩办法》已通过公示、培训等方式告知张某,亦未举证证明该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。
来源:中国劳动保障报 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clssn.com/2026/04/20/9974108.html